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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汙許可證平臺變更過程中的固體廢物排放信息應如何修改?

《暫行規定》第二十條明確,在排汙許可證有效期內,下列事項發生變化的,排汙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原核發機關提出變更排汙許可證的申請。

(壹)排汙單位名稱、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人等正本中載明的基本信息發生變更之日起二十日內。

(二)《暫行規定》第十條中許可事項發生變更之日前二十日內。

(三)排汙單位在原場址內實施新改擴建項目應當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在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或者備案後,產生實際排汙行為之前二十日內。

(四)國家或地方實施新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核發機關應主動通知排汙單位進行變更,排汙單位在接到通知後二十日內申請變更。

(五)政府相關文件或與其他企業達成協議,進行區域替代實現減量排放的,應在文件或協議規定時限內提出變更申請。

(六)需要進行變更的其他情形。

排汙許可證變更步驟

已經取得排汙許可證的排汙單位可登錄國家排汙許可申請子系統,在業務辦理板塊選擇“許可證變更”模塊,申請變更排汙許可證。

排汙單位點擊進入“許可證變更”模塊,點擊頁面中的“我要變更”按鈕,即可填寫排汙許可證變更申請。

排汙單位申請變更時,需先填寫變更類型和變更內容/事由。前壹次排汙許可證申請信息自動帶入,排汙單位可在原有信息基礎上填寫或修改變更內容。

排汙單位填寫完所有信息後,點擊“提交”按鈕,即完成排汙許可證變更申報。系統會對變更內容進行標識,綠色文字為排汙單位變更過程中新增內容,紅色文字為排汙單位變更過程中修改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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