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警察局打電話來問妳住在哪裏,出了什麽事?
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1.刑事傳喚的對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傳喚後必須使用訊問筆錄,不能使用訊問筆錄。刑事傳喚不能適用於證人或那些不是明確的犯罪嫌疑人。2.刑事傳喚不能異地進行。但是,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縣是指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出庭的壹種措施。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七條的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住處、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傳喚的目的是確保刑事訴訟有計劃地進行。
第二,我不能用私人電話。
公安機關需要使用傳喚證傳呼嫌疑人;如果是口頭傳喚,需要當場出示工作證明。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持傳喚證傳喚。人民警察對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對拒絕接受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監督條例》第四條監督組織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守紀律的下列事項進行現場監督:
(壹)組織實施重要的警力部署、措施和活動;
(二)組織實施重大社會活動的秩序維護和重點地區、場所的治安管理;
(三)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的處理;
(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偵查、調查、處罰和強制措施的執行;
(五)治安、交通、戶政、出入境、邊防、消防、治安等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六)使用武器、警械、警車和警用標誌;
(七)處理公民的舉報、求助和投訴;
(八)文明執勤、文明執法和遵守警察規定的情況;
(九)組織管理和警務保障;
(十)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守紀律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