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登記機關應當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壹)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的(以下簡稱未報送年度報告);
(二)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的期限內公示相關企業信息(以下簡稱“未公示即時信息”);
(三)公開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以下簡稱“公開信息弄虛作假”);
(4)無法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以下簡稱“遺失地址”)取得聯系。
第二,消除異常現象:
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應當依法消除經營異常。根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不同原因,企業應采取不同的信用修復措施:
補充年度報告
每年65438+10月1至6月30日年報期間,企業可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海)直接補報年報。7月1日至2月31日,企業應向所在地市場監管所申請補充年報。
(2)宣傳即時消息
企業可以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海)直接完成即時信息公示。
(3)更正公共信息
企業應當向住所地市場監管所申請更正公開信息。
(四)變更住所或者原住所重新取得聯系。
企業應當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提交原住所可以恢復聯系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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