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公告送達需要多長時間?
公告送達需要60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應當送達通知。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時需要註意哪些問題?
1.準確把握公告服務的適用要求,理解符合公告服務要求的要求,是正確適用公告服務程序的前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時,應當將原因和過程記入案卷。”可見,公告送達有嚴格的程序要求。根據該條款規定,法院送達訴訟文書有下列兩種情形之壹的,可以公告送達。
(1)有證據表明收件人下落不明的;
(二)沒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至第九十壹條規定的送達方式,即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無法將訴訟文書送達受送達人的。為避免公告服務被濫用,立案時應進行嚴格審查:
1.當事人向法院立案時,應當告知並提供雙方目前的詳細地址和聯系方式。
2.送達時未找到受送達人或者郵寄送達的訴訟文書被退回的,不能壹概而論,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宜直接公告送達;
3.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應當有證據證實。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應當有公安部門或者其所在單位、街道辦事處等部門的證明材料予以確認。必要時,應當調查詢問被送達人的近親屬。不可能因為檢察官聲稱被送達人下落不明而確定被送達人下落不明,通過公告送達。總之,要積極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實現,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盡量謹慎使用公告送達方式。
第二,註意完善公告內容。公告的目的是讓受送達人看到公告後,知道公告送達的訴訟文書的主要內容、相應的權利義務和法律後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八十九條明確規定了公告的內容。“公告送達起訴狀或者上訴狀副本的,應當說明起訴或者上訴的要點、被申請人答辯的期限以及逾期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時,應當寫明出庭的地點、時間和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裁定的,應當說明判決的主要內容,屬於第壹審的,還應當說明上訴的權利、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這壹條款在立法中有兩層含義:
1.公告應當載明送達的訴訟文書的主要內容、受送達人相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以及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2.被送達人有權從公告中了解訴訟情況。另外,由於我國姓氏的特點,重名的公民很多,有時甚至在壹個比較小的區域內,會出現幾個甚至十幾個人重名的情況。因此,在使用公告時,應盡量添加包括性別、年齡、戶籍所在地、身份證號碼等相關信息。,以減少因同名而產生的誤解,有利於收件人獲取信息,從而增強公告的社會效果,避免給同名的外人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第三,嚴格規範公告送達在案卷中的記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公告送達時,應當在案卷中寫明理由和經過”。要求記住申請通知送達的理由,以便於審查申請通知送達理由的合法性;要求對公告送達的過程進行記錄,其目的是便於審查公告送達過程的合法性。目前,大多數法院最常用的公告形式是張貼公告和報紙公告。
如何體現公告的送達過程?
公告的送達是否有記錄,取決於檔案中是否有送達過程的記錄。對於這壹點,壹般法院的做法是:卷宗除了手稿和公告原件,還必須附有在上述地點張貼公告的收文證明;對於報紙公告,復制並滾動公告所在的報紙頁面。
4.靈活選擇公告服務的方式。公告送達的目的和使用其他送達方式的目的是壹樣的,都是為了讓受送達人知道法院送達的公告內容。結合民事訴訟法關於公告送達的立法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八十八條的規定,法院的壹般做法是:
1.如果收件人下落不明,如果知道收件人在特定區域活動,則在該區域的主要公共場所張貼公告。無法得知受送達人活動區域的,可以通過省級以上報紙公告。
2.沒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應當在法院公告欄、受送達人可能的住所、工作地點和親友住所張貼公告,或者采取登報公告的方式。
3.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以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總之,只有選擇最有利的公告送達方式,將訴訟文書最大限度地送達受送達人,才能實現公告送達的目的。
法律客觀性: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
第十條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繳納申請費:
(壹)申請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確定仲裁協議的效力;
(六)申請破產;
(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索賠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第十條第(壹)、(八)項規定的申請費,由被執行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