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披露的信息不能真實、準確、完整的,應當在公告中做出相應聲明,並說明理由。
第三條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他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積極配合上市公司進行信息披露,及時告知上市公司已經發生或者即將發生的重大事件,嚴格履行承諾。
第四條本規則所稱真實,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基於客觀事實或者有事實根據的判斷和意見,如實反映客觀情況,不得有虛假記載或者虛假陳述。
第五條本規則所稱準確性,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使用清晰、適當的語言和簡明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宣傳、廣告、恭維或者誇大的詞句,不得含有誤導性陳述。
公司在披露預測性信息和其他與公司未來經營和財務狀況有關的信息時,應當合理、謹慎、客觀。
第六條本規則所稱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內容完整,文件齊全,格式符合規定要求,不存在重大遺漏。
第七條本規則所稱及時性,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本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披露所有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以下簡稱“重大信息”)。
第八條本規則所稱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重要信息,確保所有投資者能夠平等獲取相同信息,不得私下向特定對象提前披露、泄露或泄露。
公司向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報送文件、傳遞信息,涉及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應當及時向交易所報告,並按照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九條信息披露前,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和其他知情人應當盡量減少信息的知情人,不得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或者與他人合作操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價格。
第十條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並嚴格執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應及時將董事會審議通過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報送交易所備案,並在交易所指定網站上披露。
第十壹條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第壹時間向本所提交公告稿及相關備查文件,提交的公告稿及相關備查文件應當符合本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提交的公告稿及相關備查文件應當使用中文。同時使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確保兩種文本的內容壹致。如果兩個版本之間有歧義,以中文版本為準。
第十二條本所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及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通知,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進行形式審核,對其內容的真實性不承擔責任。
事務所對定期報告實行事前登記和事後審計;中期報告應根據不同情況進行事前審計或事前登記事後審計。
定期報告或者臨時報告存在錯誤、遺漏或者誤導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做出說明並公告,公司應當按照本所的要求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經本所登記後,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披露。公司未按規定時間披露,或者在指定媒體披露的文件內容與報送交易所登記的內容不壹致的,應當立即向交易所報告。
第十四條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得在指定媒體前在其他公開媒體發布重大信息,不得在指定媒體公告前以新聞發布、回答記者提問等其他方式披露或泄露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並督促公司遵守上述規定。
第十五條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關註公眾媒體對公司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的報道,及時從相關當事人處獲取真實信息。
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如實回復交易所就相關事項提出的問詢,並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和交易所的要求,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公告相關信息,不得以相關事項不確定或者需要保密為由,不履行報告、公告和回復交易所問詢的義務。
第十六條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回復本所問詢,或者未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和本所要求進行公告,或者本所認為有必要的,本所可以以本所公告的形式向市場說明相關情況。
第十七條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告的同時,將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相關備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備置於公司住所,供公眾查閱。
第十八條上市公司應當配備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訊設備,確保對外咨詢電話暢通。
第十九條上市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確定性,屬於臨時性商業秘密或者本所認可的其他情形,及時披露可能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誤導投資者,且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請暫緩披露,並說明暫緩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擬披露的信息未被泄露;
知情人已書面承諾保密;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未出現異常波動。
經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暫緩披露相關信息。暫停披露的期限壹般不超過兩個月。
暫停披露申請未獲本所批準、暫停披露原因已經消除或者暫停披露期限屆滿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
第二十條上市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屬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按照本規則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務可能導致違反國家有關保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按照本規則向本所申請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務。
第二十壹條上市公司發生或涉及的事件未達到本規則規定的披露標準,或本規則未作具體規定,但本所或公司董事會認為該事件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公司應按照本規則及時披露。
第二十二條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對本規則的具體規定有疑問的,應當向本所咨詢。
第二十三條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勤勉盡責,為發行人、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證券業務活動出具上市推薦、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信用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並對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其制作和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