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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標專家認為招標文件的評標方法有錯誤的可以更正

評標專家認為招標文件的評標方法有錯誤的可以更正。說法是錯誤的。

供應商在投標過程中難免出現這樣那樣的差錯,出現差錯就應糾正,但在糾錯的過程中也有原則性和方法論的問題,有的差錯允許糾正,有的差錯則不允許糾正,有的差錯在開標之前尚可糾正、開標以後則不容糾正。

可以說,規範、及時、科學地糾正投標失誤既能維護公平競爭的秩序,又能保護供應商的合法權益。而要確保投標糾錯的有效性,供應商、招標人、評審專家這“三方當事人”須通過投標和評標“兩個環節”來操作。

影響投標文件糾錯效果的原因分析

供應商方面的原因

從時間上分析,過時糾錯現象較普遍。有供應商發現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存在問題,但並不急於補充或修改,壹直拖到開標後甚至招標結果已經公告了,才向招標采購單位提出更正申請。造成過時糾錯的原因壹方面是供應商錯誤地認為只要在投標有效期內對投標文件進行補充或修改都是應被允許的,另壹方面是疏忽所致。

從方式上分析,非正式性糾錯較普遍。在投標出錯時,供應商常采用口頭或電話方式通知招標采購單位,原因是供應商為圖省事,不願按照投標文件的規格標準來做糾錯文件,還有是發現問題後采用書面方式糾錯已來不及。

從內容上分析,糾錯內容提前曝光率高。法律規定補充、修改文件應作為投標文件組成部分,理應密封,但是很多供應商提交的補充、修改文件密封性差或不密封,包括報價等重要的更正信息提前泄露,在開標前就處於公開狀態。導致提前曝光的原因,壹是供應商自己不講究,二是招標采購單位保密性差。

招標人方面的原因

供應商無法正常修改、補充或撤回投標文件,除了自身原因外,還有壹個重要原因是,招標文件規定的提交投標文件至截標的這段時間過短,如某招標公告規定“某日9時開始接受供應商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提交截止時間為當日9:30”,投標到截標僅有半個小時,供應商即便發現漏洞和問題,也因時間太短而無法補充、修改或撤回。

評審專家方面的原因

出於“護短”心理,或因擔心“惹事生非”,壹些評委面對供應商投標文件中出現的差錯采取忽略的做法,不加糾正和澄清;也有壹些專家在澄清過程中因不得法而留下“後遺癥”部分評審專家在評審時直奔主題,根本不考慮投標糾錯程序,對供應商投標文件中應予澄清的內容視而不見,或雖進行了澄清程序,但還是帶著問題評審。

歸納起來看,評審專家們在對投標文件的有關投標糾錯過程中,主要在以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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