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破產案件管轄的規定如下:
(1)屬地管轄權。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壹級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縣、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破產案件;
(3)派生訴訟管轄權。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已經開始但尚未終結的對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產後,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破產申請被受理後,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將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五條。
依照本法提起的破產程序,對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財產發生效力。
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破產案件的判決、裁定,涉及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財產,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對等原則進行審查,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不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利益的。
二。破產案件的立案程序如下:
1.申請破產的債務人應具備法人資格,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合夥組織、農村承包經營戶不具備破產主體資格。
2.破產案件的立案流程:立案庭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移送第二人民法院審理審查,決定是否立案,並通知申請人。
3.企業法人申請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破產還債申請書原件壹式三份,內容包括:企業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企業登記機關、企業上級主管機關、委托代理人姓名和單位等。
(2)需提供證明企業資質的最新工商登記表;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名單,應當包括董事長、董事會成員、總經理或者經理、廠長以及企業其他主要負責人;
(四)企業有上級主管部門的,提交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其破產的文件;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提供股東會、董事會決定企業破產的決議文件;
(五)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方案,應當載明職工人數、名單、性別、年齡、職工安置方式;
(六)企業虧損的書面說明,應當說明企業近年的經營狀況、虧損原因和虧損程度,並附審計部門對企業審計後作出的企業資不抵債的審計報告;
(7)企業自破產申請之日起至上月末止的資產負債表、資產負債表及其他相關會計報表;
(八)企業截至申請破產之日的資產清單,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企業投資清單;
(9)企業註冊資本的驗資報告或登記證明。如有追加投資,還應提供追加部分的驗資報告;
(10)專門評估機構對企業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價值的評估報告。企業有固定資產的,應提供相應的產權證明。
(11)企業在金融機構開戶的詳細信息,包括開戶審批材料、開戶時間、開戶金融機構等。
(12)企業債權表,列明債務人名稱、住所、債權金額、發生時間、企業還款需求。
(13)企業債權表,註明企業名稱、住所、債權金額、發生時間、還款需求。
(14)企業涉及的擔保信息。企業為其他債務人擔保時,應寫明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名稱和住所、企業擔保的債權金額、擔保性質、擔保期限等。
(15)對於企業已發生的訴訟,應列出案由和審理該訴訟的法院。
(1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