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轉變工作思路,盤活企業地產價值。
有些公司申請破產時,負債率往往會達到80%以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工廠按照破產清算程序進行可變價格拍賣,還款比例很可能低於20%。在這種情況下,最好轉變思路,積極推動地方政府對破產企業的土地資源進行重新調整和規劃,對剩余的可利用資源進行二次開發。
隨著土地功能的調整和規劃的變化,房地產的價值可以得到有效盤活,大部分大債權人最終可以選擇債轉股的方式獲得破產公司的股權,以在後期的項目開發中獲利,提高償債率。
這個方案可以為以後的破產和解提供壹個切實可行的前提和基礎,保證和解方案最終能夠順利通過。
2.完善企業與政府的聯動機制。
破產企業不良資產處置涉及多個部門的協同處理。
如職工安置中的社保和醫保、重組時的股權變更登記、納稅、房產處置等問題,都需要黨政領導、社保和醫保部門、工商、稅務、住建部門協調。
主動走訪市政府辦、金融辦、經信局、人保局等相關部門,推動市委常委會把企業破產作為重點議題,爭取市長只督促部門在破產案件中順利完成土地權屬變更。
3.整合優勢審判力量,推進破產案件正常審理。
破產案件的特點是法律關系復雜多變,財務狀況錯綜復雜。
與其他民商事案件相比,破產案件程序多,工作量大。
在這種形勢下,不僅是對金融法庭的嚴峻考驗,也是對整個法庭的挑戰。
在破產案件的審理中,建議財務庭全面指導和協調全院破產案件的審理工作,定期召開專題工作會議,對案件的焦點問題和案件中的不良資產如何處理進行分析和談話,全面指導和協調破產案件的審理工作。
4.創新審判方式,提高破產案件審判質量。
破產企業的情況千差萬別,其中存在大量的不良資產。
在審理破產案件過程中,要大膽創新,有的放矢,在堅持相關法律原則的基礎上,實行差異化管理。
審判中,法官要對破產企業的不良資產逐壹進行綜合分析和考量,找到揚長避短的解決辦法。
5、靈活選擇管理者,註意發揮管理者的作用
法院應當督促破產管理人在接管企業、保管和處分債務人財產等方面勤勉盡責,充分利用管理人的地域便利和對當地企業的熟悉,合理解決不良資產問題。
6.充分發揮債權人委員會的職能。
債權人委員會還應靈活運用其處理不良資產的職能。
對於應盡快變現的不良資產,可委托多家拍賣機構參與競價,以減少傭金支出,加快不良資產處置速度。
產權清晰的動產和不動產,可以委托法院等專門機構拍賣。
對於產權不清晰的不動產,可以自行尋找可變價格的買方,最終通過債權人委員會或債權人會議的表決實現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