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產法確立的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三種程序中,當事人有壹定程度的選擇自由,包括以下幾點:
1.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時可以選擇適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時可以選擇適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破產宣告前,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的,債務人可以申請和解,債務人或者其投資人可以申請重整;
3.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的,在破產宣告前,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出資人可以申請重整,債務人也可以申請和解;
4.債務人進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後,有破產法規定的特定原因時,可以在破產宣告後轉入破產清算程序;
5.債務人壹旦被宣告破產,進入破產清算程序,不得轉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時,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及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的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規定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單、債權清單、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方案、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