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產重整和破產重整有四個區別嗎?它們是:
(1)有不同的定義。重組不是壹個嚴格的法律概念,而是壹個約定的稱謂;
(2)自主性不同。法院主導的重整,屬於法院內的重整,受法律框架約束;
(3)司法保護程度不同。重組,因為不是法定程序,沒有司法保護;
(4)成本不同。重組,因為它不是壹個法律程序,沒有法律成本。重整與破產重整程序是壹種訴訟程序,不可避免地會有壹定的法律訴訟成本,但同時也有收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壹以上的投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重組和被重組有什麽相似之處?
1,前提條件都差不多。公司、企業發生重大財務危機,陷入生存困境,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或明顯缺乏償債能力等。,這是兩者的同壹前提;
2.目的是壹樣的。通過清理債權債務關系、引入戰略第三方、整體轉讓公司、變更所有者管理等措施,挽救陷入困境的企業,使企業獲得新生,避免公司破產帶來的負面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