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組是指在企業破產的情況下,通過對企業進行重組、整合和改革,使企業重新回到盈利狀態的壹種程序。破產重組的目的是保護企業的生產經營和員工的利益,同時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避免企業的資產被剝奪或者被低價出售。在破產重組中,企業可以通過與債權人進行協商,重新規劃債務、減少成本、增加收入等方式來實現企業的重組和改革。
破產清算則是指在企業無法進行重組的情況下,通過將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資產進行清算,以清償債務的壹種程序。破產清算的目的是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通過將企業的資產變現,以清償企業的債務。在破產清算中,企業的資產將被拍賣或者以其他方式變現,所得資金將用於清償債務。
總的來說,破產重組和破產清算的主要區別在於其目的和方式。破產重組旨在保護企業的生產經營和員工的利益,同時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通過對企業進行重組、整合和改革,使企業重新回到盈利狀態。破產清算則旨在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通過將企業的資產變現,以清償企業的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四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壹)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