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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經濟普查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實施全國經濟普查,保障經濟普查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統計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經濟普查的目的,是為了全面掌握我國第二產業、第三產業的發展規模、結構和效益等情況,建立健全基本單位名錄庫及其數據庫系統,為研究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提高決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礎。第三條 經濟普查工作按照全國統壹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同參與的原則組織實施。第四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體經營戶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統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積極參與並密切配合經濟普查工作。第五條 各級宣傳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和戶外廣告等媒體,認真做好經濟普查的社會宣傳、動員工作。第六條 經濟普查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同負擔,並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

經濟普查經費應當統壹管理、專款專用,從嚴控制支出。第七條 經濟普查每5年進行壹次,標準時點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第二章 經濟普查對象、範圍和方法第八條 經濟普查對象是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從事第二產業、第三產業活動的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第九條 經濟普查對象有義務接受經濟普查機構和經普查人員依法進行的調查。

經濟普查對象應當如實、按時填報經濟普查表,不得虛報、瞞報、拒報和遲報經濟普查數據。

經濟普查對象應當按照經濟普查機構和經濟普查人員的要求,及時提供與經濟普查有關的資料。第十條 經濟普查的行業範圍包括:

(壹)采礦業;

(二)制造業;

(三)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

(四)建築業;

(五)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六)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

(七)批發和零售業;

(八)住宿和餐飲業;

(九)金融業;

(十)房地產業;

(十壹)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十二)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

(十三)水利、環境和公***設施管理業;

(十四)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

(十五)教育;

(十六)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

(十七)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十八)公***管理和社會組織等。第十壹條 經濟普查采用全面調查的方法,但對個體經營戶的生產經營情況可以采用抽樣調查的方法。第三章 經濟普查表式、主要內容和標準第十二條 經濟普查按照對象的不同類型,設置法人單位調查表、產業活動單位調查表和個體經營戶調查表。第十三條 經濟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單位基本屬性、從業人員、財務狀況、生產經營情況、生產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科技活動情況等。第十四條 經濟普查采用國家規定的統計分類標準和目錄。第四章 經濟普查的組織實施第十五條 國務院設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國務院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負責經濟普查的組織和實施。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家統計局,具體負責經濟普查的日常組織和協調。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應當各負其責、密切配合,認真做好相關工作。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按照國務院經濟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統壹規定和要求,具體組織實施當地的經濟普查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積極參與並認真做好經濟普查工作。第十七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設立經濟普查機構,負責完成國務院和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指定的經濟普查任務。第十八條 大型企業應當設立經濟普查機構,負責本企業經濟普查表的填報工作。其他各類法人單位應當指定相關人員負責本單位經濟普查表的填報工作。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經濟普查機構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聘用或者從有關單位商調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各有關單位應當積極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

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應當身體健康、責任心強並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第二十條 聘用人員應當由當地經濟普查機構支付勞動報酬。商調人員的工資由原單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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