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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是什麽意思?

法律分析:破產重整是企業破產法新出臺的壹項制度,是指可能或已經出現破產原因但具有維持價值和再生希望的企業;

通過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在法院的主持下,在利害關系人的參與下,進行業務重組和債務調整,幫助債務人擺脫財務困境,恢復經營能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明顯喪失償債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債務人在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企業法人已經解散但未進行清算或者未進行清算,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承擔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壹百壹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所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

(二)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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