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ralcommercialbank,簡稱農村商業銀行,是由農戶、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組成的股份制地方金融機構。
農村合作銀行要全部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我國農村信用社合格股比例已降至30%以下。已成立農村商業銀行約303家,農村合作銀行210家,村鎮銀行總資產占全國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41.4%。
農村信用社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農村信用社的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其財產、合法權益和依法進行的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其主要任務是籌集農村閑散資金,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
擴展數據:
還有1424家農村信用社達到或基本達到了農村商業銀行的設立條件。通過改革,農村信用社的治理模式發生了根本性變化,長期存在的內部人控制問題得到有效解決,機構自身形成了進壹步推進深層次體制機制改革的內生動力。
農民和農村其他個人共同組成以互助為主要目的的合作金融組織。其業務運作由會員在民主選舉的基礎上指定的人員管理,並對會員負責。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管理具體事務和業務運作的執行機構是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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