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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鞋集體商標管理政策壹覽莆田鞋集體商標

申報使用莆田鞋集體商標的條件為:

莆田本地註冊的協會所屬成員的鞋業企業;

申請使用集體商標的企業應有自主品牌,產品不得侵犯他人商標、專利、版權等知識產權,不得涉嫌不正當競爭;

企業具備設計能力,產品應符合使用集體商標質量要求。有團體標準的應執行團體標準;

無團體標準的,執行相應的國家或行業標準;

企業依法合規經營、依法納稅,符合安全生產、環保、質量等方面要求;

企業及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誠實守信,遵紀守法,未被列入法院失信執行人名單等。

申報使用該集體商標的程序為:

由市鞋業協會內企業自願申報,向名品公司提交申報表及證明材料,由名品公司對申請企業進行調查、審核,對符合條件企業名單進行公示。

公示無異議的,企業簽訂《授權協議書》並領取《集體商標授權書》後可使用集體商標,並報市鞋服產業發展暨招商工作專項領導小組、市工信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商務局、市鞋業協會備案。_

使用集體商標企業享有的權利:

在其產品上或包裝上使用該商標;使用莆田鞋集體商標進行產品廣告宣傳、銷售;

優先參加名品公司及協會組織的商務對接、對外參展、技術培訓、貿易洽談、信息交流活動等。

使用集體商標企業承擔的義務:

規範使用集體商標,不得超出準予使用的範圍;

維護莆田鞋集體商標的形象和聲譽,保證產品質量符合相關標準;

接受名品公司對產品質量定期及不定期的抽檢和商標使用的監督;

配合名品公司開展集中營銷活動、團體標準制訂、商標使用管理、侵權行為調查等工作;

確保集體商標標識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轉讓、出售、饋贈集體商標標識;

授權企業若出現問題,經核實後,責令整改,否則酌情處以暫緩、停止、撤銷集體商標使用權。

此外,在簽訂的《授權協議書》中要求企業生產銷售的莆田鞋集體商標授權產品必須納入集體商標“壹物壹碼”溯源體系。

使用集體商標的退出機制

使用集體商標的企業自願退出的,從退出生效之日起算滿兩年,這兩年期限內不再接受申報。

使用集體商標的企業,在使用期間如發生以下情形之壹的,由名品公司停止其使用集體商標並通報相關行政部門,兩年內不再接受申報:

企業因重大違法行為被有關行政部門處罰或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的;查實企業存在知識產權方面違法行為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實際控制人存在嚴重違反稅法行為的;

企業產品質量被縣區級及以上政府部門監督抽查檢驗不合格且經按要求整改後復查仍不合格的;

企業發生較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或產品發生重大質量事故,造成社會重大不良影響的;

企業每年在產品銷售、服務等方面查實3次以上消費者舉報且未妥善處理的;

未按照辦法使用集體商標或拒絕配合名品公司開展相關工作的。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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