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只準在購領發票所在地填開,不準攜帶到外縣使用。到外縣從事經營活動,需要填開普通發票,按規定可到經營地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購買發票或者申請填開。凡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如實向付款方填開發票;但對收購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款項時,可按規定由付款單位向收款個人填開發票;對向消費者個人零售小額商品或提供零星勞務服務,可以免予逐筆填開發票,但應逐日記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壹次打印,內容完全壹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