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是公司合並的反面。是指原公司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公司的法律行為。公司分立時,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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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適應我國對外開放新形勢的需要,進壹步完善我國外商投資法律制度,規範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內內資企業的合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並與分立的規定》([1999]外經貿法第395號)作如下修改:
1.第九條修改為:“在投資者按照公司合同、章程的規定繳清出資、提供合作條件並實際開始生產經營之前,公司不得合並、分立。投資者按照公司合同、章程繳納出資並提供合作條件的,公司可以與中國境內的內資企業合並。”
二。第十七條後增加:“第十八條與境內內資企業合並的公司為外商投資企業,其投資總額為原公司投資總額與境內內資企業財務審計報告記載的企業資產總額之和,其註冊資本為原公司註冊資本與境內內資企業註冊資本之和。
被合並公司的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符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如果不能執行這壹規定,必須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
百度百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