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購買方:單位名稱、稅號、地址、電話及開戶銀行,當購買方是個人時,需註明姓名及個人身份證號碼;
2.銷售方:單位名稱、稅號、地址、電話及開戶行;
3.發票類型:普通增值稅發票、專用增值稅發票等;
4.發票內容:產品名稱、數量、單價、金額、合計稅額、價稅合計,稅目等;
5.發票號碼: 發票號碼要和校驗碼壹起編號,每壹張發票號碼唯壹性,用來標識同壹張發票6.備註信息:交易日期、備註內容等。
發票內容壹般包括:
票頭、字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銀行開戶賬號、商(產)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以及大小寫金額、經手人、單位印章、開票日期等。實行增值稅的單位所使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應有稅種、稅率、稅額等內容。
綜上所述:普通發票需要開普通發票,要對方名稱,跟稅務登記證上的號,每個企業的識別號都是唯壹的;開具增值稅發票要對方單位的全稱,單位地址及電話,銀行基本戶賬號、開戶行,稅務登記號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代開發票。禁止非法代開發票。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