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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夥企業有哪些

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分兩大類,壹是普通合夥企業,二是有限合夥企業,其中普通合夥企業包含特殊普通合夥企業。

壹、普通合夥企業的特點

1.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3.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

4.有二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5.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6.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

7.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

8.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

9.合夥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10.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1.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委托壹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

12.新合夥人入夥,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二、有夥合夥企業特點

1.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2.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3.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

4.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壹個普通合夥人。

5.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6.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7.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8.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普通合夥人的,轉為普通合夥企業。

9.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

三、特殊普通合夥企業特點

除具有普通合夥企業特點外,特殊普通合夥企業還有如下特點:

1.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2.壹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及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合夥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合夥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後,該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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