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號)
《齊齊哈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齊齊哈爾市禁止向企業攤派的規定〉的決定》已由齊齊哈爾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10年5月27日審議通過,經黑龍江省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0年8月13日批準,現予公布。
齊齊哈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8月20日
齊齊哈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齊齊哈爾市禁止向企業攤派的規定》的決定
(2010年5月27日齊齊哈爾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齊齊哈爾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財經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廢止〈齊齊哈爾市禁止向企業攤派的規定〉的議案》。
會議認為,《齊齊哈爾市禁止向企業攤派的規定》於1996年實施以來,對我市減輕企業負擔,營造良好發展環境起到了壹定的積極作用。但是目前,我市企業已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現代企業管理制度,企業經營環境得到了優化,政府職能也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國家和省裏也出臺了更寬泛的規範減輕企業負擔,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的政策法規,其內容已經涵蓋了禁止向企業攤派事宜。此外,目前該規定的主管部門原市經濟貿易委員會歷經兩次機構改革,現改為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其職能將發生較大變化,已經不適宜作為全市禁止向企業攤派的主管部門。該規定在特定時期出臺的歷史使命已經完成。
會議決定,廢止《齊齊哈爾市禁止向企業攤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