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出版物的印刷
第十九條國家鼓勵出版物印刷企業及時印刷反映國內外新的優秀文化成果的出版物,重視優秀傳統文化產品和有價值的學術著作的印刷,提高印刷質量,正確使用祖國語言文字。
第二十條出版物印刷企業不得印刷國家禁止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
第二十壹條印刷出版物實行印刷合同制度。對出版物的每個印刷品種,委托印刷單位和承接印刷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印刷合同。
第二十二條承接出版單位委托的書刊印刷,印刷企業必須核實並保管出版單位蓋章的圖書和印刷委托書;承接出版單位委托的報紙印刷,必須驗證報紙登記證;承接出版單位委托的報紙、期刊副刊的印刷,除核驗登記證外,還須核驗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或準印證。
第二十三條承接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印刷,印刷企業必須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準印證。
第二十四條印刷企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印刷出版物時,除須交驗委托印刷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外,還須交驗印刷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準印證。
第二十五條承印境外出版物,印刷企業必須持有有關著作權的法律文件,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所有印刷出版物必須出境,不得在中國銷售。
第二十六條委托印刷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上刊登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書號、刊號或者版號、出版日期或者發行日期、印刷企業的真實名稱和地址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七條印刷企業不得銷售、擅自印刷或者接受第三方委托印刷委托出版物,不得非法印刷出版物。
第二十八條印刷企業不得將出版單位委托出版的出版物的紙型和印刷底片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二十九條印刷企業不得印刷和征訂、銷售出版物,不得以他人名義印刷、銷售出版物。
第四章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印刷
第三十條包裝裝潢印刷企業不得印制假冒或者偽造他人商標的商品包裝裝潢印刷品,不得印制可能誤導消費者的廣告、說明書等宣傳品。
第三十壹條承印以產品介紹為內容的廣告宣傳品,印刷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核驗包裝裝潢印刷品管理部門的人魚可讀性證書,核驗受委托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和廣告經營資格證書。
第三十二條承接商標印制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商標印制管理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印刷企業承接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應當將印刷的成品、半成品、廢品、印版、紙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單位,不得擅自保管。
第三十四條承印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包裝裝潢印刷品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所有印制的包裝裝潢印刷品必須運輸出境,不得在國內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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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其他印刷品的印刷
第三十五條文件、資料、圖表等的印刷。標有涉密信息的,應當按照國家關於國家秘密載體管理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在社會上印制和使用通知、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和通行證,委托印刷單位必須出具主管部門的證明,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印刷企業所在地公安部門辦理準印手續,在指定的印刷企業印刷。
印刷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貴重或無價的票證、印有單位名稱的介紹信、工作證、會員卡、通行證等特種印刷品,委托印刷單位必須出具委托印刷證明。
承印前兩款印刷品的印刷企業,不得留樣留樣。因業務需要確需留樣、校樣的,應當征得委托印刷單位同意,在留樣、校樣上加蓋“留樣”、“校樣”印章,並妥善保管,不得丟失。
第三十七條印刷宗教用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宗教印刷管理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