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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公告》第六條規定的基本信息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

70號

《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公告六項規定》已經2011.24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導演楊

2014 12 10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公告第六條規定

壹是必須在企業醒目位置設立公告欄,在存在安全生產風險的崗位設立告知卡,分別標明企業和崗位的主要危害因素、後果、事故預防和應急措施、舉報電話等內容。

二、要在重大危險源和職業危害嚴重的場所設立明顯標誌,標明風險內容、危險程度、安全距離、防控措施、應急措施等內容。

三、對發生重大事故和重大危險的場所和設施,要設立明顯標誌,標明責任、時限和應急措施。

四、必須在作業中標明安全操作要點。

五、要及時向從業人員公開安全生產行政處罰的決定、執行和整改結果。

六、要及時更新安全生產風險公告內容並建立檔案。提前通知

(壹)要求企業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在存在安全生產風險的位置設置告知牌。

通過設立公告欄,重要的是約束企業公布企業的主要風險因素和後果,讓進出企業的人包括員工對企業的風險因素壹目了然。通過設置通知卡,相關崗位的具體操作人員可以對自己崗位的安全狀況了如指掌。

以上兩項在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中都有明確規定。《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如實告知員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的危險因素、預防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第五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崗位的危險因素、預防措施和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提出建議。”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產生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立公告欄,公布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危害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危害檢測結果。”。

(2)關於第2條和第3條的規定。

第二條規定,重大危險源和職業危害嚴重的場所,必須設置明顯標誌。第三條規定,重大事故隱患和重大危險的場所、設施、設備,必須設置明顯標誌。在綜合考慮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我們將風險分為重大危險源、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場所、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場所和風險較大的設施設備。不僅考慮了企業自身的安全,還考慮了企業周邊的安全。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危險因素較大的生產經營場所和相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第三十七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定期進行檢測、評估和監控,制定應急預案,並告知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應當設置警示標誌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職業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和應急處理措施。”

(3)標明工作中安全操作要點的要求。

《規定》要求企業在工作崗位上註明安全操作要點,就是學習基層工作中的有效經驗,並將其上升到部門規章的層面。

獎懲公開

(四)公開有關安全生產行政處罰的信息。

監管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的行政處罰決定,以及企業的執行和整改結果,在壹定程度上反映了企業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反映了企業的安全生產狀況。《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明確要求企業公示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

公告歸檔

(五)關於更新公告內容和建立檔案。

新制定的《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企業信息公示應當真實、及時”,“政府部門和企業分別對其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和及時性負責”。《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措施,“建立健全職業健康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安全生產事故調查管理暫行規定》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等級對事故隱患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並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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