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擾亂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秩序,妨礙正常的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其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6)窺淫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