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財務會計信息使用者包括:
1、投資者。
投資者根據會計信息來決策是否投資,是否追加或減少投資額度,是否撤回投資。通過信息的提供與使用來反映過去的經濟活動,控制目前的經濟活動,預測未來的經濟活動。
2、債權人。
對債權人而言,通過對會計報表的閱讀和分析,可重點了解企業的償債能力, 了解其債權的保障和利息的獲取,以及債務人是否有足夠的能力按期償付債務。
3、政府及其機構。
國家財政部門根據企業報送的會計報表,監督檢查企業的財務管理情況;稅務部門通過閱讀企業的會計資料,了解稅收的執行情況。
4、潛在的投資者和債權人。
為了作出合理的投資和信貸決策,必須擁有壹定的信息,了解已投資或計劃投資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5、職工。
職工期望了解薪酬,福利,以及企業為職工提供的各類社會保障信息和某些綜合的信息。
6、供應商。
供應商需要了解企業的有關經營信用狀況,現金流量以及支付能力等方面的信息,以便確定賒銷政策。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
第三十七條
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第三十八條
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本法所稱會計人員的範圍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對會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工作應當加強。
第四十條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帳,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汙,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
第四十壹條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壹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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