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部分承包,將企業的部分資產(部分廠房、廠房、設備、人員)提供給內部員工或他人經營(如車間主任承包壹個車間)。由於上述方式可以直接形成生產能力,企業通常采取收取承包費和利用閑置資源的方式。
(壹)辦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
根據稅收規定,無論企業收取固定管理費、利潤還是其他價款,承包人或承租人從工商部門領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屬於企業向分支機構或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或其他資產, 而企業向分支機構或個體工商戶收取的壹切價款,不論其名稱如何,都屬於租賃業務取得的收入,應按“服務業-租賃”征收營業稅。 會計處理方法為:收取價款時記“其他業務收入”,提取資產折舊時記“其他業務支出”。
(二)未分別辦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的。
承包方或承租方未取得任何營業執照,企業向承包方或承租方提供資產收取的各種名義價格,屬於內部分配,不征收營業稅。但承包人的個人所得稅要按“股息紅利”代扣代繳,企業財務要單獨設賬核算承包人的收入、成本和利潤,作為利潤分配的依據。
三、許多老工業企業實行總承包,下屬工廠、事業單位人員負擔重,原有的經營分配模式不能調動經營者和職工的積極性。為有效解決職工生存問題,盤活資產,調動經營者積極性,企業采取化整為零的策略,將工廠整體剝離人員、資產、債務,分別辦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將工廠變成真正的企業,由原經營者承包經營。新企業根據占用的資產向原企業支付壹定的利潤,既有效解決了人員問題,又盤活了企業資產。但是,問題在於新企業的組織形式和性質。新企業不是依據《公司法》設立的公司,沒有股東和章程,而是與原企業性質相同的企業。因此,原企業在會計處理上沒有進行投資,而是按照類似於企業分立的方式進行處理。在法律意義上,原企業和新企業是兩個平等的法律主體,但原企業是新的行政單位。這樣就產生了兩個問題:壹個是原企業沒有按照投資進行賬務處理,原企業向新企業經營者收取壹定的利潤,如何處理問題;另壹個是固定金額的利潤是否屬於應按服務業出租,征收營業稅,並入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對於以上兩個問題,主要有以下觀點:
第壹種觀點:利潤分配。
新企業付給原企業的承包費和經營者的收入是新企業的利潤分配。根據《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和《財務會計制度》關於企業成本費用的有關規定,承包費不構成企業成本,也不屬於稅收優惠政策中允許在收入中扣除的項目。因此,合同費在利潤分配環節只能稅後支付,新企業支付的合同費不得稅前支付。承包經營者的收入應按股息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於原企業而言,應視為收回投資的利潤。比如,新企業當年稅後利潤小於承包成本,原企業需要補繳所得稅,新企業的承包方無法獲得承包收益。
第二種觀點:融資租賃。
由於資產已經反映在新企業的賬目中,固定資產折舊表明新企業從會計制度上對會計報表中所列資產擁有所有權。因此,新企業不需要租賃其擁有的資產。因此,承包方每年支付承包費只能視為壹種購買原企業資產的融資租賃。因此,承包費應視為支付給原企業的融資租賃費,新企業支付的承包費已經構成固定資產,不能在稅前扣除。
第三觀:經營租賃。
從原企業的經營目標來看,還是壹種經營租賃行為。原企業同時剝離資產、債務和人員,成立新企業。目的是使新企業能夠獨立面對市場,減輕老企業的人員壓力,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但本質上,新企業的所有資產都屬於原企業。因此,對於原企業而言,新企業支付給原企業的合同款仍應按“服務業-租賃”稅目繳納營業稅。至於新企業償還原企業剝離的債務問題,應從支付給原企業的承包費中扣除,視為為原企業清償債務。但在計算營業稅時,承包費應全額繳納,債務部分不應扣除。在所得稅方面,原企業承包費收入應全部並入收入,但新企業資產的折舊部分應允許扣除。新企業的租賃費可以全額扣除,但資產計提的折舊費要全額增加。
第四種觀點:產權買斷。
認為這是壹種分期買斷產權的行為。由於企業是以債務和員工分割的,價格由多種因素決定。原企業產權交易不屬於營業稅征收範圍,因此產權轉讓不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但原企業必須將所得並入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承包方購買產權不得在稅前列支。
以上四個觀點:從融資租賃的角度來看,承包方的經營期限壹般很短,達不到大部分使用年限。承包人不以購買企業資產所有權為目的,只以短期經營獲利為目的;從經營租賃的角度來看,原企業收取的合同費用金額會遠遠高於租賃資產的價格,合同費用包含了資產創造利潤的因素,是企業創造利潤的壹部分;對於分期購買企業產權的,經營者不以此為目的,企業產權歸原企業所有。這種理解也與原企業的經營意圖相違背。
如果要研究這種經營模式下的承包資金是否納稅以及如何納稅,就要從企業的經營思路和經營目標出發,把握財稅兩方面實質重於形式的思想,才能正確理解:1。企業的經營思路和目標是安置人員,獲得經營者使用資產所產生的部分利潤,而不是簡單的租賃資產;2.新企業分離出來的目的是賦予經營者經營權和財務權,便於經營者經營和承擔法律責任。經營者只有經營權,沒有所有權;3.將債務轉移到新企業是整體剝離。實質上,如果新企業償還債務,原企業將減少合同付款的金額。
因此,固定合同款或利潤應理解為新企業利用原企業的資產將部分實現的利潤分配給原企業。原企業不完善的經營方式和財務處理方法,給正確的財務處理和稅務判斷帶來了很大的困難。原企業應加強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將這種經營模式改為投資形式,修改合同條款,在壹定程度上規劃利潤數額,將固定數額改為比例數額,否則容易被判定為經營租賃和納稅。
四。掛靠經營由於老企業在常年的市場經營中具有良好的市場知名度和經營業績,如果能夠掛靠在老企業上,設立新的分公司和子公司,承接國外業務,壹定會取得良好的效果。這種經營方式本質上是對關聯企業無形資產商譽的利用,關聯企業會向關聯企業支付壹定的承包費。對於關聯企業,本質上是無形資產的租賃,應按“服務業-租賃”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