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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承擔的法律風險?

(三)、行政強制措施

除了上述行政責任承擔以外,在行政責任的處理認定和執行的過程中,還會有壹些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如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稅務機關、證券)、扣押(海關、稅務)、限制權利或禁止處分財產(證券)等等。這些對高級管理人員實施違法行為所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不僅影響高級管理人員自身,而且會影響公司的運營。因此,高級管理人員壹定要以身作則,遵守行政法規,降低相應的法律風險。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責任承擔方式

面對目前的經濟的紛紜復雜的形勢,為有效的規範市場中活動的人員的行為,國家法律還規定了其他壹些行政措施來約束和規範人們的行為。這些措施的性質上是否屬於行政處罰還存在很多的爭議,但作為行政責任的承擔方式卻是無可爭議的。

這些行政措施很廣泛,在很多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中都有規定,如證監會發布的《證券市場禁入規定》。這些措施,具體包括: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拆除、通報批評、公開譴責、行業禁入、停止出口退稅權、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取消任職資格等等。

這其中很大壹部分,對於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也是適用的,會對高級管理人員的利益產生重大的影響。

(五)、來自行業組織的處罰

壹般來講,行業組織是指由法人、其他組織或公民在自願基礎上組成的壹種民間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在形式上種類比較多,主要包括行業協會,商會,同業公會,企業聯合,經濟組合等許多形式。

現代社會公***事務進壹步增多,公***事務日趨多樣化與復雜化,於是各國政府紛紛開始放松管制,將壹些權力交還給社會,因而出現了公***管理的社會化。對本行業的事務進行自律性管理的行業協會,也就在這種背景下應運而生了。行業組織作為社會中介行政組織的壹個代表,在政府和公民之間充當著“杠桿”和“橋梁”:在二者總體利益壹致但無可避免地存在沖突和對立的條件下,行業組織作為具有行政性質的社團,發揮著平衡和中介的作用。

目前,我國的行業組織很多,全國性的主要包括兩類。壹是指經濟領域的行業協會(由從事同壹行業生產或經營的企業組成的團體),如證券業協會。二是職業協會(由從事同壹職業的人組成的團體),如註冊會計師協會等等。

這些行業組織要對公***事務進行行政性的管理,必有其合乎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權力來源。國外的發達國家,都有相應的行業組織管理法規,在法律法規的框架內規範運行。如美國,專門設有《行業組織法》。有些行業組織還具有法律賦予的行政管轄權和處罰權。在我國沒有行業協會法,而現有的社團管理法規也不完善,致使行業組織很難行使自己應有的職能和權利。從我國的現行立法看,其權力主要來自於法律法規的確認、授予。

例如,《註冊會計師法》規定,註冊會計師協會享有組織實施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制度的權力,對考試合格人員進行註冊登記的權力,依法撤銷、收回已獲註冊的會計師的證書的權力,擬定會計師執業準則權以及檢查權。

當然,對於相應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法律直接賦予行業組織的還很少,在更多的情況下,行業組織是配合和執行相關行政部門的處罰。這其中,對於高級管理人員的影響也是不小的,上述註冊會計師協會就享有壹定的依法撤銷、收回已獲註冊的會計師的證書的權力。

(六)來自其他組織的處分

除上述組織外,還有壹些特殊的組織或法人,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有重要的作用,依法承擔著國家的部分監管職能,因而具備了壹定行政責任的處分權利。

這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證券交易所了。

我國證券交易所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為證券的集中和有組織的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職責,實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依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的規定,證券交易所有對會員進行監管,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管的職權,因而被賦予了壹定的行政處罰的權利,對上市公司和會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處分。我國的《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均規定了證券交易所處分措施。具體包括: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建議上市公司更換董事會秘書等。(轉自中國法律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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