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銷售商品的會計分錄
1,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
借方: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應收賬款)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2.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
借方: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應收賬款)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主營業務收入的核算
主營業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某些主要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經營收入。“主營業務收入”科目用於核算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日常活動中所產生的收入。
本科目期末無余額的主營業務收入屬於損益類,其借方表示減少,貸方表示增加。在“主營業務收入”科目下,應按主營業務種類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收入確認的先決條件
企業與客戶簽訂的合同同時滿足以下五個條件的,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的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1)合同各方均認可本合同,並承諾履行各自的義務;
(2)合同規定了合同雙方與轉讓貨物有關的權利和義務;
(3)合同有明確的與轉讓貨物相關的付款條款;
(4)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合同的履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
(五)企業因將商品轉讓給客戶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被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