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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公示信息如何隱藏股東名字

企業公示信息不能隱藏股東名字。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年度報告內容包括:

(壹)企業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

(二)企業開業、歇業、清算等存續狀態信息;

(三)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信息;

(四)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六)企業網站以及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

(七)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納稅總額信息。

前款第壹項至第六項規定的信息應當向社會公示,第七項規定的信息由企業選擇是否向社會公示。

根據該條款的規定,股東信息屬於應當公示的內容,不得隱藏。

擴展資料: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第十條企業應當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壹)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三)行政許可取得、變更、延續信息;

(四)知識產權出質登記信息;

(五)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企業未依照前款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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