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處理會計業務的方法和程序在不同會計期間應當壹致,不得隨意變更,符合可比性原則。
可比性原則也稱為統壹性原則。是指應當按照現有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核算,會計指標要素口徑壹致,提供可比的會計信息。可比性是指不同企業之間,尤其是同行業不同企業之間的可比性。這壹原則要求不同的企業應遵循國家規定的會計方法和程序,以便於會計信息使用者進行企業間的比較。
可比性原則必須以壹致性和客觀性原則為基礎。只有同壹會計主體的會計信息在會計期間前後壹致,不同會計主體之間的比較才有用;只有各個會計主體的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可比,它們之間的比較才具有相關性和有用性。
相關或可靠的會計信息不壹定是可比的會計信息。為了增加可比性,不同的會計主體應盡可能采用統壹的會計方法和程序,並以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為規範。但是,過分強調會計方法和程序的統壹,追求可比性,可能會削弱甚至破壞相關性和可靠性。如果統壹性掩蓋了會計主體之間的真實差異,其可比性就會大大削弱。
可比性原則要求會計主體提示其采用的會計方法和程序,並在變更會計方法和程序時披露變更情況、原因及其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