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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存在欠稅信息領不成發票

企業欠稅必須補齊需要交的稅款,然後才能領發票。

壹、欠稅,是指依照《欠稅公告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9號公布,第44號修改)第三條、第十三條規定認定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超過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超過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納稅期限未繳納的稅款。欠稅包括:1.辦理納稅申報後,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2.經批準延期繳納的稅款期限已滿,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3.稅務檢查已查定納稅人的應補稅額,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4.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 27 條、第 35 條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5.納稅人的其他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二、納稅人因資金困難無法繳納欠稅,該筆欠稅將會無限期追征,並產生以下影響:

(壹)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納稅人繳納欠稅時,必須以配比的辦法同時清繳稅金和相應的滯納金,不得將欠稅和滯納金分離處理。

(二)稅務機關會發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責令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最長期限不會超過15日;

(三)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四)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五)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對於業務正常但經常欠稅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控制發票售量,督促其足額納稅。對於有逃稅嫌疑的欠稅人,稅務機關應采用代開發票的辦法,嚴格控制其開票量。

(六)縣級以上各級稅務機關將納稅人的欠稅情況,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定期公告。公告的欠稅不包括滯納金和罰款。欠稅公告的數額實行欠稅余額和新增欠稅相結合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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