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1企業檔案信息化應以促進、完善企業信息化和提升檔案管理現代化水平為總目標。
8.1.2 企業檔案信息化應堅持技術與管理並重、與企業信息化協調和同步的原則。
8.1.3 企業各信息系統的開發與實施應充分考慮檔案管理的要求。 8.2.1 電子文件歸檔要求及功能應嵌入文件生成系統。企業各信息系統生成的文本、圖形、圖像、數據等類型電子文件歸檔範圍應參照紙質文件歸檔範圍確定。音頻、視頻、多媒體等類型電子文件及數據庫的歸檔範圍應根據相關規定和需要確定。
8.2.2 企業各信息系統所形成的電子文件的元數據、背景信息,以及生成非通用電子文件格式的軟件等應與電子文件壹並歸檔。
8.2.3 歸檔的電子文件數據格式應易於識讀、遷移。電子文件通用格式見GB/T18894第6章。
8.2.4 電子文件應經鑒定、整理、審核後歸檔。電子文件的整理、鑒定與歸檔要求參見GB/T 17678.1和GB/T 18894。
8.2.5 加密的電子文件歸檔時壹般應解密,必須加密歸檔的電子文件應與其解密軟件和說明文件壹並歸檔。
8.2.6 文件形成部門應負責確保歸檔電子文件具備真實性、可靠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8.3.1 企業可根據檔案保管和利用的實際需要,有選擇地對傳統載體檔案實施數字化。
8.3.2 紙質檔案數字化應符合DA/T 31的要求,縮微膠片數字化應符合DA/T 43的要求。
8.3.3 照片檔案和聲像檔案數字化文件格式見DA/T 32的附錄B。
數字化生成的檔案副本檔號應與原檔案對應。 8.4.1 電子檔案應參照紙質檔案分類方案進行整理。
8.4.2 電子檔案應存儲到脫機載體上。其存儲載體見DA/T 32的附錄C,保管要求見GB/T 18894的9.4。
8.4.3 脫機存儲電子檔案的載體或裝具上應貼有註明載體序號、電子檔案號、密級、保管期限、存入日期等內容的標簽,電子檔案載體應設置成禁止寫操作的狀態。
8.4.4 存儲在脫機載體上的電子檔案應壹式三套,壹套封存保管,壹套異地保管,壹套提供利用。
8.4.5超過保管期限的電子檔案的鑒定和銷毀,按照紙質檔案的有關規定執行,其刪除和銷毀應符合GB/T 18894中9.8的相關規定。對確認銷毀的電子檔案應有銷毀文件目錄存檔。 8.5.1 企業應建立館(室)藏檔案目錄數據庫,並逐步實現檔案的全文檢索。
8.5.2 對數字化檔案和各信息系統歸檔的電子文件,檔案部門應根據設定的利用權限提供及時有效的網絡化服務。
8.5.3 涉密檔案管理系統應與互聯網物理斷開,非涉密檔案管理系統可與互聯網邏輯隔離。
8.5.4 檔案管理系統應采取身份認證、權限控制、加裝防火墻等安全保密措施。
8.5.5 檔案管理服務器應采取可靠的備份、恢復措施。
8.5.6 各信息系統應有生成電子文件自動歸檔功能的模塊或接口。 8.6.1 檔案管理系統軟件的配置應滿足本企業的實際工作需要,並適應本企業信息化建設發展需要。
8.6.2 檔案管理系統應具備收集整編、數據管理、檢索瀏覽、借閱管理、統計匯總、權限設置、安全保密、系統維護等基本功能,並能輔助實體檔案管理及根據需求增擴其他相應功能。
8.6.3 檔案管理系統應與各信息系統之間銜接,並能接收和兼容各信息系統生成的電子文件。檔案管理系統設計與實施參見ISO 15489.1第8章和ISO 154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