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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規模類型有哪些?

企業規模壹般分為超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

大中小企業統計分類(暫行)以從業人數、銷售額、資產總額三個指標為標誌。

主要原因是:

第壹,“從業人員數”作為企業的分類指標,具有簡單明了的特點,與世界主要國家的通行做法壹致,具有國際可比性。

第二,“銷售額”能客觀反映企業的經營規模和市場競爭力,也是我國現行統計指標中比較完整的指標,易於操作。

第三,“總資產”可以從資源占用和生產要素的水平反映企業的規模。所以用這三個指標進行分類是有科學性和可操作性的。

擴展數據:

大、中、小企業的劃分方法:

1.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分類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發[2011]300號),結合統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的適用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各種組織形式設立的法人企業或單位。個體工商戶按本辦法劃分。

3.本辦法的適用範圍包括: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業、倉儲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信息傳輸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房地產、租賃和商務服務、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文化、體育和娛樂等。15行業類別和社會工作行業類別。

四、本辦法根據行業類別、門類、門類及其組合,按照從業人員、營業收入、總資產等指標或替代指標,將我國企業分為大、中、小、微四類。具體劃分標準見附表。

五、企業的劃分由政府綜合統計部門根據年度統計報表每年確定壹次,統計數據原則上不予調整。

六、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國家統計局2003年發布的《大、中、小型企業統計劃分辦法(暫行)》(

大、中、小型企業的分類標準:

大、中、小型企業必須同時達到所列指標的下限,否則劃入下壹級;微型企業只需滿足所列指標中的壹項即可。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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