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類型的組織,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隨著經濟發展而出現的新型組織,只要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並登記註冊的,都必須申請組織機構代碼。因為組織機構代碼是組織機構的“身份證號”,在從設立到註銷的整個過程中是唯壹的、不可更改的。
組織機構在申請組織機構代碼證時,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正本和副本,《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電子副本(ic卡)。在這些代碼載體中記錄了相應組織的基本信息,如組織名稱、代碼、法定代表人姓名、經濟類型、地址等基本信息,以備查驗和應用。
組織機構代碼是信息化發展的產物,是信息化條件下國家實現對組織機構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1989 10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轉發國家技術監督局等部門關於建立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統壹代碼標識制度報告的通知》,為我國建立組織機構統壹代碼標識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礎。同年,原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實施強制性國家標準GB11714《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編制規則》,規定組織機構代碼由8位(或大寫拉丁字母)本體代碼和1位(或大寫拉丁字母)校驗碼組成。1993 3月16日,中央編委批準成立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統壹管理全國組織機構代碼工作,啟動全國範圍的賦碼和發證工作。
組織機構統壹代碼標識制度已經成為我國的壹項基本管理制度。組織機構代碼制度在實現組織機構管理、發揮宏觀調控作用、謀求社會整體協調發展的過程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