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企業資訊 - 企業訂立的《商業秘密管理規定》有哪些內容?

企業訂立的《商業秘密管理規定》有哪些內容?

關於印發《中央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暫行規定》的通知

央企:

《中央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暫行規定》已經國務院國資委第87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各中央企業要高度重視商業秘密保護工作,加快研究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切實保護企業利益不受侵犯,促進企業又好又快發展。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SASAC)

2010年3月25日

中央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暫行規定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中央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保障中央企業利益不受侵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中央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中央企業保密的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

第三條屬於國家秘密範圍的中央企業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必須依法按照國家秘密予以保護。

第四條中央企業商業秘密涉及知識產權的,按照國家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五條中央企業商業秘密保護遵循依法規範、企業負責、預防為主、突出重點、方便工作、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二章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中央企業商業秘密保護遵循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實行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制。

第七條中央企業保密委員會是商業秘密保護的工作機構,負責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落實上級保密機構和部門的工作要求,研究決定企業商業秘密保護的有關事項。

中央企業保密辦公室作為企業保密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組織開展商業秘密保護、保密檢查、保密技術保護、泄密事件依法查處等方面的教育培訓工作。

第八條中央企業保密辦公室應當配備專職保密人員,負責商業秘密的保護和管理。

第九條中央企業科技、法律、知識產權等業務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商業秘密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商業秘密的確定

第十條中央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範圍應當依法確定,主要包括:戰略規劃、管理方式、經營模式、改制上市、兼並重組、產權交易、財務信息、投融資決策、產銷策略、資源儲備、客戶信息、招投標事項等經營信息;技術信息,如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造工藝、制造方法和技術訣竅。

第十壹條因國家秘密範圍調整,中央企業的商業秘密需要變更為國家秘密的,必須按照法定程序確定為國家秘密。

第十二條中央企業的商業秘密及其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由產生該事項的業務部門擬定,經主管領導審批,並由保密辦公室備案。

第十三條中央企業商業秘密的密級,根據公開後會損害企業經濟利益的程度,確定為核心商業秘密和普通商業秘密,密級統壹標註為“核心商業秘密”和“普通商業秘密”。

第十四條中央企業自行設定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可預見的期限以年、月、日計算,不可預見的期限定義為“長期”或“出版前”。

第十五條中央企業商業秘密的密級和保密期限壹經確定,應當在秘密載體上明確標註。標誌由三部分組成:所有權(單位規格縮寫或標識等。),分類和保密期限。

第十六條中央企業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嚴格確定商業秘密的範圍。知識範圍應限定在具體崗位和人員,並根據保密程度實行分類管理。

第十七條商業秘密在保密期內需要變更密級、保密期限、知悉範圍或解密的,由業務部門擬定,主管領導批準,並報保密辦公室備案。保密期已過或已公開的,自行解密。

第十八條商業秘密的密級和保密期限變更後,應當在原位置附近制作新的標誌,並以明顯方式廢止原標誌。在保密期限內解密的,應當明確標明“解密”字樣。

第四章保護措施

第十九條中央企業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包含保密條款。

在中央企業與涉密人員簽訂的保密協議中,明確規定保密的內容和範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協議期限和違約責任。

中央企業應當根據保密程度與核心涉密人員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協議應當包含經濟補償條款。

第二十條中央企業向各級國家機關、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提供商業秘密信息時。因工作需要,應當以適當方式向其表達保密義務。提供的保密資料由業務部門擬定,主管領導審批,並在保密辦公室存檔。

第二十壹條中央企業開展商業秘密咨詢、談判、技術評審、成果鑒定、合作開發、技術轉讓、合資合作、外部審計、盡職調查、資產核實等活動,應當與相關方簽訂保密協議。

第二十二條中央企業在境內外發行證券、上市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過程中,要建立健全商業秘密的保密審查程序,並規定相關部門、機構和人員的保密義務。

第二十三條加強中央企業重點項目、重要談判和重大項目的商業秘密保護,建立保密工作早期準入機制,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應當向國家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涉密崗位較多、密級較高的部門(部位)和地區,應當確定為商業秘密保護的重點部門(部位)或者密級區域,加強防範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中央企業應當對商業秘密載體的制作、發送、接收、傳輸、使用、保存和銷毀進行控制,確保秘密載體的安全。

第二十六條中央企業應當加強計算機信息系統、通信和辦公自動化等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設施和設備的保密管理,確保商業秘密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七條中央企業應當將商業秘密保護納入風險管理,制定泄密事件應急預案,增強風險防範能力。如發現商業秘密載體被盜、丟失或失控,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並對泄密情況進行調查,及時向國務院SASAC安全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八條中央企業對侵犯本單位商業秘密的行為有權主張權利,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第二十九條中央企業應當保證商業秘密教育、培訓、檢查、獎勵和購置保密設施設備的經費。

第五章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條中央企業在保護商業秘密方面,對做出突出成績或者做出突出貢獻的部門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壹條中央企業泄露商業秘密的,由企業保密委員會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責任認定,有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中央企業員工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商業秘密,情節嚴重或者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中央企業應當根據本規定,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企業商業秘密保護的實施辦法或者工作細則。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上一篇:普通員工的職位怎麽填?
  • 下一篇:h5招聘海報怎麽做?h5怎麽做?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