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表是公司章程要載明的事項,公司股東大會有權修改公司章程。 法人代表是公司的對外的意思表達機關,並不是公司最高的權利機關。公司的最高權利機關是股東大會。如果股東大會要變更法人代表,原法人代表是否到場,不影響股東大會表決的結果。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變更法人申請變更登記步驟:
1、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市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請,經受理審查員初審通過,開具受理通知書或者申請材料接收單;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壹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單);
2、對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並出具登記決定通知書;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出具企業登記材料需要核實事項告知書,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申請的決定;
3、在5個工作日後(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需核實的除外),申請人可以憑登記決定通知書到發照窗口換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幹規定》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