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七條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並與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和從業人員數量;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五)經營範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
第十七條企業法人變更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範圍、經營方式、註冊資本、經營期限,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企業法人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後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企業法人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後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工商登記或者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