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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發揮監察員作用加強礦產資源管理

礦產監管體系是我國礦產資源監督管理體系的組成部分。經過多年運行,礦產監管體系在加強政府對礦產資源的監督管理、促進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任務不明確、監管不到位、機制不暢、管理薄弱等問題。為進壹步加強礦產督察管理,充分發揮礦產督察在礦產資源管理中的作用,2007年,國土資源部下發了《關於進壹步加強礦產督察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144號),要求做好地方礦產督察任職工作。

壹、中國礦產督察隊伍建設

1989原地質礦產部發布《礦產督察員工作暫行辦法》(地質礦產部令第8號),決定設立礦產督察員,建立礦產督察制度,加強礦產資源監督管理。礦產監察員是政府部門派往企業的人員,分為國家級和地方級。國家礦產督察制度建立以來,督察隊伍配合各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在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監督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由於種種原因,礦產督察隊伍建設陷入停滯狀態。2001國土資源部發布《關於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 54 38+0]272號)落實《國務院關於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決定》,進壹步加強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的監督管理。同年,國土資源部下發《關於整頓礦產督察隊伍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 54 38+0]279號),決定整頓礦產督察隊伍。本通知下發後,各地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了礦山監管辦法,成立了礦產監察機構,明確了礦產監察員的職責。國土資源部聘請了兩組持證上崗的國家級礦產督察員開展工作;許多地方聘請了當地的礦產檢查員,並建立了礦產檢查員隊伍。

為鞏固礦業整治成果,推動油氣(含煤層氣)礦產勘查開采依法行政由階段性整治向經常性監督管理轉變,切實加強油氣礦產勘查開采過程中的現場監督管理,維護礦業權人合法權益,督促礦業權人履行法定義務,確保合法、 油氣礦產勘查開采有序健康發展,2001,國土資源部決定建立油氣勘查開采督察制度。 2003年4月7日,國土資源部下發了《礦產勘查和油氣開采督察工作制度》的通知(國土資發〔2003〕99號),明確了油氣勘查開采督察的主要任務:壹是了解情況,定期到油田勘查開發區,依法調查了解勘查開發和開采環境;二是反映問題,客觀真實地反饋油田勘探開發中發生的各種情況,重大問題提交專題報告;三是臨時處理突發的油氣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秩序,堅決制止無證、侵權油氣勘查開采行為,對情節嚴重、不聽勸阻的,及時報告並提出處罰意見。油氣勘探開發督察制度建立後,國土資源部先後聘請了幾批數百名油氣勘探開發督察員,對依法監督油氣勘探開發發揮了重要作用。

地方礦產監察員主要負責中型以下礦山企業和礦產開發區、勘查項目和主要礦產勘查區,是礦產資源監督管理的重要力量。由於種種原因,地方礦產督察隊伍建設還沒有完全到位。2007年,國土資源部下發《關於進壹步加強礦產督察員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144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地積極創造條件,抓緊按照有關規定聘任地方礦產督察員。盡快建立壹支能夠深入礦山企業開展日常監管工作的素質過硬的隊伍。根據礦產資源開發監管工作的實際需要,協調配合國家督察,形成分級、分區、重點督察、層層負責的國家和地方各級礦產督察監管網絡,推動礦產督察全面開展工作。

二、完善機制,充分發揮礦產督察員的作用。

明確的責任

礦產督察分為國家和地方兩級。國家監察員負責本省(區、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重點是大型國有和中央直屬礦山企業。受就業部門委托,他們可以進行跨省(區、市)巡回檢查。地方礦產監察員負責本省(區)所在市(地)轄區內除大型國有和中央直屬以外的其他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的監督管理。根據國土資源部2003年頒布的《礦產督察員工作制度》,礦產督察員的職權主要包括:監督檢查采礦權人執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監督檢查礦山企業制定和完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制度;有權參加礦山企業關於資源開發利用的保護會議,進入采礦和選礦作業現場以及與采礦有關的其他生產活動,閱讀有關文件、圖紙和資料的技術報告;有權調查、糾正和制止破壞和浪費礦產資源的行為,要求礦山企業采取措施,加強管理,改進工作,提高礦產資源利用率;有權參與審批礦山企業異常儲量報銷、儲量移交和即將關閉礦山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報告;監督檢查礦山企業“三率”考核指標和考核管理辦法的制定和實施;指導和督促礦山企業準確及時上報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統計年報;監督檢查礦山企業礦產資源綜合開發利用情況;建議有關部門對保護礦產資源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派出單位授予的保證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的其他監督工作。礦產監察員應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定期向用人部門和有關管理部門匯報工作。

(二)創新機制,有效發揮監督作用

各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國土資源部關於礦產資源開發管理的總體要求,結合實際,組織制定年度檢查工作計劃,創新機制,推進本地區礦產資源綜合監督管理。礦產督察的工作重點是現場督察。礦產督察必須深入實地調查研究,不能光聽匯報、看資料、走馬觀花。國家和地方各級礦產督察員要對開發計劃執行情況、最低勘查投入等法律義務履行情況和各種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實地督察。每名檢查員每年應進行不少於4次的現場檢查,並認真填寫《勘查項目檢查員記錄表》或《礦產現場檢查員記錄表》,按規定提交檢查員工作報告;礦產檢查員應參加礦山年度檢查。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督察員定期或者不定期現場督察報告制度。對於檢查人員在檢查工作中發現的問題,要有專人負責登記歸檔,並在規定的時限內處理和解決這些問題。重大問題由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調查處理。調查結束後,將調查結果通報相關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並反饋給礦產督察員;壹般問題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處理,處理結果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督察人員要跟蹤督促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礦山企業提出的整改意見,直至問題得到解決。

(三)建立聯動機制,加強協調合作。

我國的礦產督察分為國家和地方兩級,各地方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對地方礦產督察進行分類。例如,湖北省設立了國家、省、市、縣四級礦產督察機構。從職責上看,各級礦產督察員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有明確的職責分工,但這種職責分工並沒有將各級礦產督察員分開。各級礦產督察員要根據礦產資源開發監管的實際需要,相互協調配合,形成分級、分區、重點督察、層層負責的礦產督察監管網絡。

三、加強對礦產督察員的管理。

(壹)健全和完善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

目前,國家已經建立了礦產督察工作制度、礦產督察考核管理制度、礦產督察廉潔自律制度、礦產督察經費管理和礦產督察工作補貼制度。這些制度的建立,對加強礦產監察員的管理和監督礦產監察員的工作起到了壹定的作用。但這些制度建立較早,不能完全適應經濟發展形勢和礦產監管現狀。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健全礦產監管規章制度,理順礦產監管工作。

(二)成立專門機構,加強對礦產監察員的管理和考核。

設立專人負責礦產監察員日常工作的管理和考核,落實礦產監察員辦公用房和工作經費。要妥善解決礦產監察員工作中的實際問題和困難,為礦產監察員赴勘查單位和礦山企業現場檢查提供必要條件,充分調動礦產監察員的積極性。

(三)重視礦產監察員的業務建設,做好礦產監察員的日常指導和培訓工作。

礦產檢驗員是壹個非常專業的工作。礦產監察員除具備地質、采礦、選礦等專業知識外,還應熟悉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地質勘查、采礦和礦山設計,身體健康,適合野外和井下監管。礦產監察員需要不斷學習,才能依法正確履行職責。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提供條件,加強對礦產督察員的業務指導和培訓,不斷提高礦產督察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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