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刑法》中,第壹百條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參軍或者就業時曾受過刑事處罰的情況,不得隱瞞。
也就是說,有主動告知的義務。
罪犯前科制度的主要內容
建立犯罪信息庫
為加強對罪犯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機關現有網絡和資源,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分別建立相關記錄信息數據庫並實現互聯互通,條件成熟時將建立全國統壹的犯罪信息數據庫。
犯罪信息登記機關錄入的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犯罪人基本信息、檢察機關(自訴人)和審判機關名稱、判決書編號、判決書確定日期、所犯罪行、判處刑罰和刑罰執行情況等。
擴展數據:
刑法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封存有關犯罪記錄。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除司法機關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以外,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依法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保密。
司法意見
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罪犯前科記錄制度的意見。
犯罪記錄是國家專門機關對犯罪人的客觀記錄。前科制度是現代社會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為適應新時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進壹步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現就建立我國罪犯犯罪記錄制度提出以下意見。
壹、建立罪犯前科記錄制度的意義和基本要求
建立罪犯犯罪記錄制度,對犯罪信息進行合理登記和有效管理,不僅有助於國家有關部門全面掌握和利用犯罪信息。
及時制定和調整刑事政策和其他公共政策,健全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有效預防和控制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也將有助於保護有前科人員的合法權利,幫助他們順利回歸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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