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示企業即時信息的主體
在我局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的各類企業。
二、企業公示即時信息的法律依據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
三、企業公示即時信息內容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3、行政許可取得、變更、延續信息;
4、知識產權出質登記信息;
5、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
6、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四、企業公示即時信息的時間和途徑
企業應當自即時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五、企業公示即時信息註意事項
1、企業對公示即時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
2、企業發現其公示的即時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可以進行修改,修改時的登錄方式同上。修改前後的內容將壹並公示。
六、企業不按照規定公示即時信息的法律責任:
1、企業未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履行公示義務,被發現後,將由工商機關責令在10日內履行;企業應當在責令期限內(10日)依法履行公示義務;企業未在責令的期限內公示即時信息的,工商機關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並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2、企業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之日起,三年內仍未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履行即時信息公示義務的,將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3、企業自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之日起,3年內,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