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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涼市揚塵汙染防治條例

第壹條 為有效防治揚塵汙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汙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揚塵汙染,是指建設工程施工、礦產資源開發、道路運輸、物料堆放、城市綠化和城市道路清掃保潔等活動,以及裸露地面產生的壹定粒徑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汙染。第四條 揚塵汙染防治堅持政府主導、企業主體、公眾參與、源頭治理、防治結合的原則。第五條 市、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揚塵汙染防治工作負總責。

城市街道辦事處(社區管理委員會)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揚塵汙染防治工作。第六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本行政區域揚塵汙染防治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揚塵汙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揚塵汙染,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重汙染天氣應對納入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制定本行政區域重汙染天氣應急預案,報上壹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相關主管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制定應急預案,並根據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大氣汙染預警等級,采取相應的揚塵汙染防控措施。第八條 鼓勵、支持、引導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推廣和應用揚塵汙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第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市政、城市綠化、道路建設、水利等建設工程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揚塵汙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並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汙染防治責任和措施。第十壹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的約定,制定具體的揚塵汙染防治實施方案,落實揚塵汙染防治措施,並報送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公示揚塵汙染防治措施、責任人、監督管理部門等信息,建立揚塵汙染防治工作臺賬,如實記錄各項措施落實情況。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設置硬質圍擋,並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建築土方、工程渣土、建築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在場地內堆存的,應當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

建設工程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應當采取防塵降塵措施。

拆除施工現場應當采取濕法作業。城市建成區、人口密集區及臨街區域拆除作業應當設置防護排架並外掛密目網。第十三條 自然資源、能源等主管部門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礦山環境治理項目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水務主管部門負責河道整治、河道采砂、水利工程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揚塵汙染防治的需要,可以劃定禁止從事煤炭、石灰石、陶瓷土、砂石、粘土等礦產資源開采和加工活動的區域。

依法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從事易產生揚塵汙染的煤炭、石灰石、陶瓷土、砂石、粘土等礦產資源開采和加工活動的單位及個人,應當采用先進工藝技術和防塵抑塵設施,防治揚塵汙染。第十四條 推行煤炭洗選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開采。新建煤礦應當同步建設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達到規定標準。已建成的煤礦除所采煤炭屬於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據已達標排放的燃煤電廠要求不需要洗選的以外,應當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

禁止開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煤炭。

煤炭、石灰石、陶瓷土等礦產資源開采、加工企業應當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防止和減少開采、加工區域內的揚塵汙染。第十五條 采礦、采砂和開采其他礦產、取土排土用地的,應當制定生態保護和恢復治理方案,及時恢復生態植被。第十六條 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道路運輸、道路綠化、道路清掃保潔等產生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其他負有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道路揚塵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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