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許企業在公告期屆滿次日起30日內向工商部門申請撤銷簡易註銷公告。
具體政策如下:
工商部門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設置提示服務,在企業發布簡易註銷公告前提醒企業及時到稅務部門辦理結清應納稅款、繳銷發票等清稅手續,以提高簡易註銷通過率。
在企業信息填報界面設置簡易註銷承諾書下載模塊和詳細說明,方便企業下載填寫。同時,對於因承諾書文字、形式填寫不規範(如不按《通知》規定樣式上傳承諾書)的企業,工商部門可以在企業補正後受理其簡易註銷申請。
允許企業在公告期屆滿次日起30日內向工商部門申請撤銷簡易註銷公告。已撤銷簡易註銷公告或者被企業登記機關依法作出不予簡易註銷決定的企業,可以正常辦理工商登記事項和相關涉稅事宜。
企業再次申請註銷時,只能通過普通註銷登記程序退出市場。
另外,企業在公告期間,除應盡未盡的義務外,不得持營業執照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和發票領用及其他相關涉稅事宜。
對於公示的承諾書中全體投資人簽字(蓋章)不齊全、存在錯誤或提交的承諾書與公示的承諾書不壹致的,工商部門將不予受理簡易註銷申請。
擴展資料
發布公告後發現仍有未結清稅款,應如何補救?
企業在申請簡易註銷公告後發現存在未結清稅款等事項的,只要在公告期屆滿前,在稅務部門辦結繳銷發票、結清應納稅款等清稅手續,稅務部門即不提出異議。企業如無其他異議內容,即可通過簡易註銷程序退出市場。
另外,對於公告期屆滿仍有未辦結涉稅事項的企業,稅務部門將在公告期屆滿次日向工商部門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