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簡易註銷的程序具體是怎樣的?
簡易註銷的程序主要有四步: 第壹步,主動公告、提交承諾: 企業自己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簡易註銷公告》專欄主動向社會公告擬申請簡易註銷登記及全體投資人承諾等信息(強制清算終結和破產程序終結的企業除外),公告期為45日。 第二步,登記機關自行推送信息給相關機構: 登記機關應當同時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將企業擬申請簡易註銷登記的相關信息推送至同級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還要推送至同級商務主管部門。 第三步,利害關系人、政府部門提異議: 公告期內,有關利害關系人及相關政府部門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簡易註銷公告》專欄“異議留言”功能提出異議並簡要陳述理由。 第四步,簡易註銷: 公告期滿後,企業方可向企業登記機關提出簡易註銷登記申請。二、簡易註銷程序需要提供什麽申請材料?
企業在申請簡易註銷登記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書》,工商局有樣表,照實填寫即可。 2、《指定代表或者***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全體投資人承諾書》(強制清算終結的企業提交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產程序終結的企業提交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 4、營業執照正、副本。 提示:企業不再提交清算報告、投資人決議、清稅證明、清算組備案證明、刊登公告的報紙樣張等材料。三、簡易註銷程序需要多久?
簡易註銷程序主要涉及兩個時間: 1、企業申請簡易註銷程序,需公告,如果章程沒有特殊規定,則按照公司法應當是公告壹次,45天。如果企業章程規定公告三次,或者長於45天,則按章程執行。 2、企業申請簡易註銷程序之後,政府機構的辦理時限是3個工作日。具體,需區分三種情況: (1)對於不適用簡易註銷登記限制條件的申請,書面(電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請人不符合簡易註銷條件; (2)對於公告期內被提出異議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不予簡易註銷登記的決定; (3)對於公告期內未被提出異議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準予簡易註銷登記的決定。 壹般情況下,對達到簡易註銷條件的企業,工商部門會與企業進行溝通,建議其進行企業簡易註銷登記。這些企業盡管已經發起企業簡易註銷公告,在有些情況下被提出異議,也會根據實際被不予簡易註銷登記。專業律師也會在隨後為大家詳細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