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相關文件。
2、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登記證原件(登記證、復印件和稅務登記表等。).
3.其他相關材料。
4.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供工商登記變更表和工商營業執照。
二、變更登記的時限
1.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辦理時間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公告之日起30日內。
2.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的,辦理時間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
三。稅務機關的認可
1.納稅人提交完整的變更登記文件和資料的,應當如實填寫變更稅務登記表。經稅務機關審核符合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通知其補正。
2、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審核並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表和稅務登記證內容發生變化的,稅務機關將根據變化的內容換發稅務登記證。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內容發生變化但稅務登記證內容未發生變化的,稅務機關不予換發稅務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