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經營異常處理方式如下:
(1)沒有按時年報的企業,補報年度報告並對外公示後方可申請移出;
(2)沒有按時公示即時信息的企業,公示相關信息後方可申請移出;
(3)住所失效的,企業通過登記的住所重新取得了聯系,或辦理住所變更登記後重新取得了聯系,就能申請移出。
2、法律依據:《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壹)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責令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
(三)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四)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
二、公司解除異常流程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加蓋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2、法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需要加蓋公章;
3、地址變更流程需要的新地址使用證明,比如租賃合同、服務合同等,瓷材料同樣也需要加蓋公章;
4、公司公章;
5、如果委托代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的話,企業需要向代辦機構出具委托授權書,並加蓋公章,與此同時,代辦人處理相關事務時,也需要提供自身身份證及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