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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開展安全風險辨識每年不少於幾次

企業開展安全風險辨識每年不少於1次,《規定》明確,企業要主動辨識管控和報告企業存在的安全風險,將安全風險辨識管控納入企業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安全生產職責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內容,建立健全安全風險管理制度,加強安全風險辨識管控。

《規定》專門設置“安全風險報告”章節,明確規定風險報告的方式、內容、時限、責任、變更情形等內容。比如,在方式上,明確企業應當通過全省統壹的安全風險網上報告系統,定期報告較大以上安全風險,接受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管理。

在內容上,規定企業按照要求填報安全生產基本信息、較大以上安全風險信息等內容;沒有較大以上安全風險的,應該登錄安全風險網上報告系統進行確認。

在時限上,明確要求企業應當於每年第壹季度完成安全風險定期報告;新建企業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30日內完成首次安全風險報告,涉及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在試生產前完成報告。發生重大變更的情形,及時進行變更報告。

《規定》提出,企業應當自主實施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和報告,其主要負責人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能力不足的企業,可以委托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提供技術服務,但第三方機構不得代替企業實施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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