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第4行“利潤總額”應填寫按照《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和國家其他會計制度計算的利潤總額。該行數據與利潤表列示的利潤總額壹致。第2行“營業收入”是指按照《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和國家其他會計法規計算的營業收入;
銀行主要列出納稅人營業收入的金額,指標設計的意義在於數據采集,不參與計算。第3行“營業成本”是指按照《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和國家其他會計法規計算的營業成本。銀行主要列出納稅人經營成本的金額,不參與計算。指標的意義在於數據收集。
季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A類)中的“利潤總額”與營業收入、營業成本之間沒有必然的對照關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制表慣例,申報表中有勾對關系的“行和列”壹般會在填列說明中標註計算公式,表明它們之間的表內關系。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17號)第二條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按季或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無需經稅務機關審批。
小型微利企業在進行預繳和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寫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的“從業人員數和資產總額”欄目辦理備案手續,無需進行專項備案。2015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修訂前,小型微利企業進行預繳申報時,不需要提供“從業人數、資產總額”信息。因此,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