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統壹規範小型微利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及時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企業所得稅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壹、認定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壹)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上述認定條件中:
從業人數,是指納稅人全年平均從業人員,按照納稅人年初和年末的從業人員平均計算。
資產總額,是指納稅人全年資產總額平均數,按照納稅人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
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在國家未明確以前,參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0號)執行,國家以後有新的規定,按照新規定執行。
在行業性質的認定上,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貫徹執行新國家標準(GB/T4754-2002)的通知》(國統字〔2002〕044號)規定執行。
二、納稅人申請
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實行壹年壹定。納稅年度終了後,納稅人應在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填報《小型微利企業認定申請表》和主管地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壹並提交主管地稅機關審核。
三、稅務機關認定
主管地稅機關應根據納稅人提供的有關資料,核實納稅人當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給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對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如已計算減免所得稅額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要補繳已按規定計算的減免所得稅額。
四、納稅人預繳
在主管地稅機關對納稅人上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認定之前,納稅人可根據上年度情況自行對照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條件,符合規定條件的可減按20%預繳企業所得稅。主管地稅機關認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條件的,應在認定後下月(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補繳已計算的減免所得稅額。
納稅人新辦當年企業所得稅預繳暫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免優惠政策。
五、監督管理
(壹)各級地稅機關要加強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監管,在主管地稅機關對納稅人上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認定之前,對自行對照認定條件享受減按20%預繳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各地要重點進行審核,確認明顯不符合條件的,要及時責成其糾正。
(二)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各級地稅機關要選配政治素質高、業務熟悉、責任心強的幹部,對申請認定小型微利企業的納稅人,逐個對照規定進行核實,並及時反饋認定意見。對符合條件的納稅人要逐壹進行登記備案,建立明細臺賬,實行動態管理。
(三)對不如實填報《小型微利企業認定申請表》,騙取減免所得稅額的納稅人,要嚴格按照征管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本辦法試行中有何問題與建議,請及時報告省局,以便修訂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