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自被列入之日起三年內,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可以向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將企業從經營異常名錄中移除的,應當作出移除決定,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撤銷決定應當包括企業名稱、註冊號、撤銷日期、撤銷原因和作出決定的機關。第十壹條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在補齊未報告年度的年度報告並予以公示後,可以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除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除名決定。第十二條根據本辦法第七條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在履行公示義務後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除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除名決定。第十三條根據本辦法第八條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在更正其公布的信息後,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除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核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除名決定。第十四條根據本辦法第九條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企業提出可以通過註冊住所或者經營場所重新取得聯系並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除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核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除名決定。以上是總結的相關內容。如果這篇文章妳有什麽看不懂的地方,可以找律師咨詢指導,他們可以直接告訴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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