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4日,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工商總局發布《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自2015年6月4日起施行。該規定主要針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明確了企業應當履行的主體責任和監督管理機制。具體來說,企業要加強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教育,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風險評估、內部檢查等制度;加強對供應商和代理商的管理,建立並實施產品可追溯系統;建立不合格食品投訴受理機制,及時回應消費者投訴,並采取措施予以處理。此外,條例還要求各級監管部門加強對企業的監督管理,采取必要的監督檢查和處罰措施,公開食品安全信息和企業違法行為記錄,擴大社會監督。
企業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怎麽辦?《條例》將對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的企業給予罰款、停產整頓等行政處罰,並記入市場信用記錄。同時,相關人員可能面臨刑事責任。因此,企業要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確保食品安全。
《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自2015 10 1起正式實施,明確了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和監督管理機制。在加強企業內部管理的同時,也提高了監管部門的監管能力,為保障食品安全做出了積極貢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食品添加劑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明知是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與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