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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

法律分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企業登記機關)負責中國境內設立企業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制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具體規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建立本行政區域統壹的企業名稱申報系統和企業名稱數據庫,並向社會開放。企業登記機關應當不斷提升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範化、便利化水平,為企業和群眾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企業只能登記壹個企業名稱,企業名稱受法律保護。企業名稱應當使用規範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可以同時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業名稱由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組成。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企業,其名稱可以不含行政區劃名稱;跨行業綜合經營的企業,其名稱可以不含行業或者經營特點。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名稱應當是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行政區劃名稱。市轄區名稱在企業名稱中使用時應當同時冠以其所屬的設區的市的行政區劃名稱。開發區、墾區等區域名稱在企業名稱中使用時應當與行政區劃名稱連用,不得單獨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條 企業法人只準使用壹個名稱。企業法人申請登記註冊的名稱由登記主管機關核定,經核準登記註冊後在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專用權。 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應當在合同、章程審批之前,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企業名稱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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